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等与广东 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

审 理 法 院:广东省**** 案 号:(2016)粤**民初 3 号 裁 判 日 期:2017.02**** 案 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广东省**** 民事调解书 (2016)粤**民初 3 号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赫赫,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刘湘,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文贺,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支持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负责人:王灿发,该所主任。

支持单位:广州市越秀区鸟兽虫木自然保护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彭宇,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邹显栋,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莎,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地址: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坚。

委托代理人:陈勇儒,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政,该基金会法律中心副主任。

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乳源县。

法定代表人:刘金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鲁平,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芳龙,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中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勤,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省乳阳林业局,地址:乳源县。

法定代表人:陈振明,局长。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支持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广州市越秀区鸟兽虫木自然保护育中心与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向本院申请追加广东省乳阳林业局为本案被告,本院根据此项申请,依法追加广东省乳阳林业局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称:2009年12月26日,广东省乳阳林业局与被告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约合作开发乳源县五指山南岭国家森林公园。此后,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南岭国家森林公园进行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开发、经营及管理。南岭国家森林公园与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几乎完全重叠。2010年10月份始,被告开始在广东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炸山修路。2011年底,核心区修路的石坑岭山体陡峭,炸开的山石不经任何处理,直接用推土机推下山,使大量森林植被被掩埋。2012年,老蓬段至石坑岭路段植被被全部破坏殆尽,公路雏形已现。2016年元旦,被告开始实施硬化路面施工,目测至少有4公里沙泥路(之前炸山毁林开的沙泥路)已经铺上水泥。修路造成植被严重破坏,公路运行将永久性地加剧动植物栖息地的破碎化,进而导致部分濒危动植物的小种群现象甚至局部灭绝,对生态环境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害。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己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自然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并将继续加剧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在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老蓬至石坑岭之间修建公路;2、在六个月内将在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老蓬至石坑岭之间修路毁坏的生态环境恢复至原状,若未在六个月内将修路毁坏的生态环境恢复至原状,则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00万元(以评估或专家意见为准);3、共同赔偿上述修路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500万元(以评估或专家意见为准);4、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对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修路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5、支付原告因诉讼支出的评估或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专家咨询费、诉讼费等费用。

原告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诉称:广东省乳阳林业局与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擅自决定在广东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进行修路在内的旅游项目开发活动,未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广东南岭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与广东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矛盾,且未获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其公路建设未经道路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公路建设开工许可证、亦未经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审批程序。违法行为发生后,三被告单位拒绝停止项目开发施工,未真正进行生态环境修复。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在广东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修路毁林等一切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旅游项目开发活动;2、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500万元(以评估或专家意见为准),指令原告或由依法负有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职能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选择和监督有资格的第三方生态环境修复单位使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将三被告在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修路毁坏的生态环境恢复至原状;3、共同赔偿自上述修路毁林破坏生态环境之日起至恢复原状期间广东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500万元(以评估或专家意见为准);4、在《中国绿色时报》或《中国环境报》上对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修路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5、支付原告因诉讼支出的评估或鉴定费、律师费27.1万元及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专家咨询费等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对因石坑崆公路修建而给生态环境所带来的破坏向社会公众表示歉意;立即停止在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岭国家森林公园)内老蓬至石坑崆之间的修建公路行为,保持公路现状;已完成的道路仅作为森林防火、资源管护、生态修复使用;今后在自然保护区内不得新增旅游开发项目。

二、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在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00万元(此款已经履行)。上述费用用于老蓬至石坑崆段公路的生态修复以及自然保护区内的其他生态治理。

三、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所作出的《南岭国家森林公园林区公路(老蓬段)边坡复绿与生态修复(期)工程方案》的标准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必须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并在原告、支持起诉单位和社会公众监督下使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四、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每年12月,向执行法院及原告通报生态修复进展情况,并接受司法、行政、原告、支持起诉单位及社会监督。被告广东省乳阳林业局负责监督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的具体实施。原告及支持起诉单位有权到现场查看生态修复情况,相关合理费用支出由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当事人及相关专家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效果进行评估,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经评估生态环境修复结果尚未达到《南岭国家森林公园林区公路(老蓬段)边坡复绿与生态修复(期)工程方案》的要求,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应继续承担后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直至通过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为止。

五、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北京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支付律师费20万元、差旅费4万元、评估费6万、专家咨询费2万;应向原告广东省环保基金会支付律师费20万、专家咨询费3万元;应向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支付调查取证费5万元、应向广州市越秀区鸟兽虫木自然保护育中心支付调查取证费5万元。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81800元、公告费用6300元,由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将上述调解协议在《人民法院报》及本院公告栏上进行了为期30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